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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新区城乡群众特殊困难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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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铁西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构建和谐铁西,努力回报工人、幸福广大农民的目标,区委、区政府在全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城乡群众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实行社会救助办法。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对“三老”人员救助。由政府出资50万元设立“三老”救助基金,对特殊困难的老党员、老劳模、老工人,每年给予200-1000元的临时救助。
    2、灾害救助。对遭遇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200-1000元的临时救助。
    3、节日临时救助。每逢春节、正月十五、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为低保户、特困户发放相应节日食品。
    4、对于生活困难的离退休老干部,由区民政每年列支10万元老干部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其困难问题;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老干部视具体情况,提供临时性救助。
    5、对口帮扶救助。对特殊困难户,由全区机关干部对口进行各种形式的帮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6、对孤儿救助。年满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孤儿,政府每月资助生活费100元。
    7、孤儿、孤老可入住社会福利院,城市个人无力承担费用的,由区民政解决;农村个人无力承担的,由村集体和区民政各承担50%费用。
    8、城市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老人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未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保障金;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保障金。
    9、农村特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10、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意外(无过错方)重残或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元-1000元。
    11、农村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2000元的,对该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200元。
    二、教育救助
    12、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学生实施救助。主要包括以下项目:⑴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项目全部免交;⑵高中阶段,每年给予不低于600元的救助;⑶对参加中考并考入市级以上重点高中的学生资助2000元,对参加高考并升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资助3000-500元;⑷对聋哑残儿童实行免费特殊教育。
    三、住房救助
    16、政府补贴低价房。对于政府拆迁的低保户,可在指定区域内购买由政府提供的低价房。
    17、租赁住房补贴。低保家庭(享受过拆迁补偿的除外)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月租金补贴额=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数×15元×(8平方米-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
    18、核减租金。租用公有直管住房的低保户可申请核减租金。核减标准:按低保人口数,每人使用面积8平方米给予核减,核减范围内面积按0.5元/平方米缴纳租金,其余部分按正常标准缴纳。
    四、供暖补贴救助
    19、对具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临时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户、救助户)的采暖户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对低保户、救助户的补贴比例为:①低保户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在其住户控制面积标准内按100%补贴;②其他低保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80%补贴;③救助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50%补贴。
    20、对区属困难企业退休和在职职工,以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照其住房面积标准内采暖费的3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承担。
    21、对国有困难企业中的离退休老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货币化住房适用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1999]8号)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供暖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7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
    22、对居住集中供暖房屋的农村特困户,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由村集体和区民政各按50%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23、对农村特困户,采用个人供暖方式的,每户每年可获200元煤火费补贴。
    五、房产维修救助
    24、对低保户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房屋维修救助。
    ⑴租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产的,由产权单位进行维修;
    ⑵已参加房改变为个人产权的,其公共设施由原产权单位维修,私有部分由区民政列支费用,区房产部门负责维修;
    ⑶无产权单位的弃管房或产权单位无维修能力的房屋,由区民政列支费用,区房产部门负责维修。
    25、因临时性灾害事故丧失使用功能的无产权单位的弃管房或产权单位无维修能力的房屋,由区民政列支费用,区房产部门负责维修,恢复房屋基本使用功能。
    26、对农村特困户,房屋破损严重,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自行翻修后,每户一次性给予500元-1000元救助。
    六、迁拆救助
    27、对于政府拆迁的低保户,当其购买政府提供的低价房时,给予一定优惠标准,其中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户,在优惠标准的基础上再享受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在动迁办法中予以体现。
    28、对购买政府补贴低价住房的低保户,在回迁前给予适当的过渡期间租房补助,具体措施在动迁办法中予以体现。
    29、对离休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被拆迁购买政府低价住房时,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
    30、对农村特困户,移村再建时,无房者在人均20平方米标准内分配住房时,免交成本价的15%。
    七、医疗救助
    31、政府出资400万元,建立“城市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以满足贫困人群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改善低保群众的健康状况。
    32、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患者,在区内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享受80元的减免政策,其家庭成员可共享。
    3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患者,在区内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减免70%。其中,普通低保患者每人每年住院总限额为5000元;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住院总限额为7000元。
    3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精神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在区精神病院、区结核防治所住院治疗,在享受第33条和35条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医疗减免费用。
    35、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在享受第33基础上,再减免其30%以下住院费用,其减免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36、对区属集体企业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愿,由个人、集体企业和区民政局共同出资建立城市集体企业职工合作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大病救助。
    37、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需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超过500 元以上部分,给予40%以下医疗救助,报销额度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对特殊大病患者,年底实施第二次报销,其报销比例根据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另定。
    38、政府每年出资50万元,同时吸纳社会慈善募捐资金,建立《城乡群众特殊大病救助基金》,为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患尿毒症等大病患者提供器官移植等医疗救助。
    39、对城市双无业及失业特困育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的育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八、就业援助
    40、政府安置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100%就业,就业后半年内的收入不计算到家庭总收入,保留其低保待遇。
    41、对低保家庭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
    42、对低保家庭中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在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方面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43、对城市中就业有困难的残疾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俦安排公益性岗位。
    44、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由政府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
    45、对农村特困户家庭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方面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九、法律援助
    46、低保户中,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由政府出资代理费。
    47、低保户因民事纠纷所发生的讼诉费用由区民政垫资。
    48、设立妇女临时庇护所,并对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十、文化援助
    49、为低保户和特困群众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免费组织到文化场所参观。
    50、为低保和特困群众提供免费组织看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活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救助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其分工负责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中第1-3条、5-8条由民政局负责;第4条由老干部局负责;第9-11条由农发办负责;教育救助由教育局负责;住房救助由房产局负责;供暖补贴救助中第19-21条由房产局负责,第22、23条由农发办负责;房产维修救助中第24、25条由房产局负责,第26条由农发办负责;拆迁救助中第27、28条由房产局负责,第29条由老干部局负责;第30条由农发办负责;医疗救助中第31-34、37、38条由卫生局负责,第35条由民政局负责,第36条由国企局和卫生局负责,第39条由计生局负责;就业援助中第40-43条由劳动局负责,第44、45条由农发办负责;法律援助中第46条由司法局负责,第47条由法院负责,第48条由妇联负责;文化援助第49、50条由文体局负责。
  对全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区监察局负责受理群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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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1 8:56:00   IP: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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